|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置土地登记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和本市闲置土地处置等相关规定,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闲置土地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登记,说明未开工原因:
1、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约定开工时间,逾期一年以上未开工的,用地单位应当登记。
2、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约定开工时间,但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时间为准,即自《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之日满一年未开工的,用地单位应当登记。
3、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未约定开工时间,也没有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签订或批准时间为准,即自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签订或批准之日满一年未开工的,用地单位应当登记。
4、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不足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三分之一的。
5、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6、已经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至今未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登记。
二、登记程序
(一)取得登记表
有关用地单位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闲置土地登记表或在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网站(http://www.lygmlr.gov.cn/sysmanage/wz/upfiles/100428093403700闲置土地登记表.doc)下载。
(二)填写和提供资料
在取得闲置土地登记表之后,按照登记表内容规定的填表要求及说明如实填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相关证明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补充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地产权证、用地范围附图等);
2、土地取得及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3、未开工原因说明。
三、登记截止时间
自本公告之日起开始登记(双休和节假日除外),2010年5月30日为闲置土地登记的截止日期。
四、登记地点
按属地管理原则到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闲置土地登记。
五、登记要求
属于登记范围内的应当按时进行登记,如实说明未开工原因。对未按要求登记、未说明原因的,将依法依规从严处置,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满两年的,将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载。
为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广泛收集闲置土地线索,现设立闲置土地举报电话,其中市区85520906,赣榆县86213892,东海县87287805,灌云县88857728,灌南县83696610。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
登报日期
各区县国土资源局受理登记部门一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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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
受理部门 |
电话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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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 |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 |
85520906 |
徐国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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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 |
赣榆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
86213892 |
吕 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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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 |
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
87287805 |
倪桂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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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云 |
灌云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
88857728 |
马兆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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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 |
灌南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科 |
83696610 |
周云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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