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地[2009]928号文批准连云港市2009年度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五条以及连云港市人民政府连政发[2005]161号、连政发[2003]81号文之规定,对业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主要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连云港市2009年度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海州开发区许庄村。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海州开发区许庄村31.5107公顷,其中:旱地6.1937公顷、菜地0.0121公顷、园地14.3837公顷、其它农用地4.9124公顷、建设用地5.9136公顷、未利用地0.0952公顷。
四、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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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类 名 称 |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万元/公顷) |
耕地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人) |
一般农用地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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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 |
旱地 |
21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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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地 |
27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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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地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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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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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农用地 |
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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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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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
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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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
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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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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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 记 时 间 |
登 记 地 点 |
复 核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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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日至2010年2月11日 |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海州分局 |
2010年2月12日 |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利。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