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及《连云港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批准,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市区8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开发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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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
编号 |
地块座落 |
供地 条件 |
土地
面积
(m2) |
产业用途 |
主要规划指标 |
投资强度
(万元/公顷) |
出让
年限
(年) |
起始价
(万元) |
保证金
(万元) |
加价幅度
(万元或其整数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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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
建筑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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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C2010—G01# |
位于连云开发区,北至新光路、东至经十六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 |
净地 |
20557 |
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 |
≥0.5 |
≤45% |
≥1800 |
50 |
420 |
84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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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C2010—G02# |
位于连云开发区,北至新光路、东至仙霞山路、南至滨河路、西至空地。 |
净地 |
68287 |
金属制品业 |
≥0.8 |
≤45% |
≥2250 |
50 |
1394 |
28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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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C2010—G03# |
位于连云开发区,北至空地、东至空地、南至滨河路、西至空地。 |
净地 |
7978 |
塑料制品业 |
≥0.8 |
≤45% |
≥1800 |
50 |
163 |
35 |
10 |
|
LTC2010—G04# |
位于连云开发区,北至空地、东至空地、南至新光路、西至空地。 |
净地 |
13700 |
标准厂房 |
≥0.8 |
≤45% |
≥1800 |
50 |
280 |
5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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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C2010—G05# |
位于连云开发区,北至新光路、东至经十一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 |
净地 |
11483 |
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 |
≥0.7 |
≤45% |
≥1800 |
50 |
235 |
47 |
10 |
|
LTC2010—G06# |
位于连云开发区,北至新光路、东至空地、南至滨河路、西至仙霞山。 |
净地 |
43007 |
非金属矿物
制品业 |
≥0.5 |
≤45% |
≥1800 |
50 |
878 |
176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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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C2010—G07# |
位于新浦经济开发区道浦路西侧、珠江路北侧。 |
净地 |
37724 |
仓储、配送业 |
0.8-1.2 |
≥40%(建筑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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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1087 |
218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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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C2010—G08# |
位于海州区新海路西侧、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东侧。 |
净地 |
7568 |
电力工程 |
详见市规划局已批准总平面布置图 |
50 |
191 |
39 |
10 |
备注:主要控制指标计算具体参见《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
二、竞买人资格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公司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参加竞买(法律另有规定者、有拖欠土地出让金者和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满两年未开发者除外)。
三、挂牌时间
报名时间自2010年2月22日至2010年 3月1日(保证金需在3月1日下午17:30前进入指定帐户);报价截止时间2010年3月3日上午10时。
四、报名手续的办理
有意竞买者请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到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二楼204室咨询、报名。报名者需交纳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报名时须提供资料:
⑴竞买申请书;
⑵企业法人代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委托竞买,必须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⑹自然人竞买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⑺市国土资源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齐全,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律一式两份并加盖印章。竞买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报价时间、地点
本次报价时间自2010年2月22日9:00至2010年3月3日上午10:00止,在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二楼204室。
六、本次挂牌交易不接受以电话、电传、电子邮件及邮寄等方式进行的竞买,本次挂牌采取价高者得的办法确定竞得人。
七、本次挂牌出让由连云港市公证处现场公证,连云港市监察局全程监督。
八、其他需要公告事项
1、竞买人自行踏勘现场,出让方不统一组织。
2、成交者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所缴付的竞买保证金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自动转为出让金,并约定成交价的20%为定金。未成交者的竞买保证金于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3、在成交之日起15日内,竞得人与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向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有权部门颁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㈠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有关部门确定;
㈡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㈢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4、竞得人须按属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九、本公告内容可登陆“江苏土地市场网”(www.landjs.com)、连云港市国土资源网(www.lygmlr.gov.cn)查阅,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地 址: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中路21号。
联 系 人: 刘先生 李先生 张女士 金先生
联系电话: 85521381 13151757650 13851219236 15005138300
传 真: 85510555 85437761 85287752 82320379
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
连云港市土地市场管理中心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