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键字:苏国土资党组(2006)33号     录入时间:2009/12/14 10:36:57     

 
  

各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党委),厅各处、室、局党支部,厅各直属单位党委(支部):

现将《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江苏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把全省国土资源系统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领导集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党中央、省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一系列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以下简称各级领导班子)建设。

第二章   思想政治建设

第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必须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领导干部要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依法行政,严守党的秘密,增强纪律观念,坚决同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第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都要注重政治理论学习。要建立健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实行定期学习日制度。班子成员每年应写出质量较高的理论学习文章。

第三章   作风建设

第六条 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各级领导班子要牢记“两个务必”,遵守“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和“八荣八耻”,使作风建设跟上时代要求。

第七条 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公仆意识、服务意识,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在工作中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八条 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各级领导干部每年应抽出一定时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在调研中要选题准确,善于总结,善抓典型,要形成有较高质量的调研报告,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主要领导的调研报告应及时报上级党组(党委)。

第九条 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要开好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并落实整改措施。会后要向上级党组(党委)写出书面报告。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条 严肃党的组织纪律。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要严格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经集体研究作出决定后,必须坚决执行。

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出现的不团结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能回避矛盾。对经教育仍然搞不团结的人,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

第十一条 坚持党组(党委)议事规则。要严格执行党章的规定,严格遵守党组(党委)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讨论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时,党组(党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在研究决定问题之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之间要通气和商量。

第十二条 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级领导班子要形成合理的组成结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进一步完善干部考察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积极推进干部交流轮岗工作。交流轮岗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加大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领导干部的交流力度。积极推进地区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领导干部的交流。市、县(市)局长分别在省、市范围内有计划地进行交流。

第五章   后备干部培养

第十四条 切实抓好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组(党委)要将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步建立一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专业配套、素质优良的后备干部队伍。要形成合理的年龄梯次结构,市局级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其中40岁左右的应占70%;县(市)局级后备干部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其中35岁左右的应占70%。

第十五条 切实加大后备干部选拔工作的力度。各级党组(党委)应当进一步明确选拔年轻干部的目标任务,严格掌握选拔任用标准,抓紧优秀年轻干部的选拔,特别是注意选拔胜任重要领导岗位的年轻干部。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对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要把离岗培训和在职学习结合起来,把教育培养同实践锻炼结合起来,注重培养年轻干部的良好作风。对拟提任的后备干部应通过下派任职挂职、多岗位交流等方式,有意识进行培养锻炼。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谈话、诫勉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定期及不定期同下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听取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汇报;上级党组织要将掌握的情况、地方党委通报和群众意见“原汁原味”地进行反馈,提醒领导干部注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上级党组织要在必要时对有关人员提出诫勉警示,限期纠正。

第十八条 建立经济审计制度。要建立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及定期财务收支审计、重大开支专项审计制度。对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和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在系统内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办法》,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抓好述职述廉,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真正得到落实。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强化干部监督工作。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要切实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凡是发现在党风廉政方面有突出问题的,凡是所在单位(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后进的,凡是在民主测评中得不到三分之二多数干部职工拥护并经过考核确属不称职的领导干部,都要采取相应的组织调整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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